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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险∣购买保险 要先了解产品的责任

来源:新华保险黔东南中支 作者:迭名 发布时间:2024-03-18 点击: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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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【案例简介】

王先生联系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好友陶女士,表示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意外保险。王先生平日忙于工作,无闲暇时间了解保险产品相关内容,希望陶女士代其甄选一款适合的保险产品后直接转账购买即可。

出于职业道德,陶女士提醒王先生,购买保险前应结合个人情况,妥善选择适合的保险,签署投保协议前应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,清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,避免冲动购买。随后,向王先生推荐了几款意外险,并详细说明每款产品的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条款,建议王先生详细了解后再确认是否投保。

几日后,王先生联系陶女士,表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,又请教了陶女士几个条款中的存疑问题,最终决定投保其中一款意外保险,同时对陶女士专业的保险服务表示赞许。

 

二、【案例分析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订立保险合同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,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,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。”

2015年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、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、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。其中,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,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,充分提示风险,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、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,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。

三、【消费风险提示】

    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,向消费者提供了格式条款,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部分,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知情权。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金融机构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,不得夸大产品收益、掩饰产品风险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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